011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29 09:28:11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服务性收费:
(1)社会实践活动费: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2)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3)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看护范围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报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局备案后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0元/生/学期;
(4)初中生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2、代收费:
(1)空白作业本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费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83号)文件执行;(2)音像教材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江西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由学校根据不同年级、不同版本教材向学生推荐使用,但不得同时推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版本的音像教材。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3)校服费: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小学生每生夏装、冬装各两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6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80元;初中生每生夏装、冬装各两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9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4)家长学校收费: 按照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函[2011]6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应交纳搭膳费,搭膳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生/学期。
2、代收费
空白作业本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费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83号)文件执行。
三、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学生应交纳搭膳费,搭膳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生/学期;
(2)社会实践活动费: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3)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2、代收费:
(1)教材费(含音像教材):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省价格部门核定的标价据实收取(其中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2)作业本费:20元/生/学期(含空白作业本、文字作业本);
(3)校服费:在保证质量前提下,每生夏装、冬装各两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9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4)电教教材费: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67号 )中规定执行, 但最高不超过40元/生/学期;
(5)学生评价手册:4.5元/人(含学生证,仅向入学新生一次性收取);(6)学生体检费:在不高于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制定的全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7)家长学校收费:按照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函[201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由省制定,各市、县(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本文规定了最高限价的,有关部门应将具体价格水平及相关规定报省价格与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今后涉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1、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必须做好公示工作。各地中小学校要做好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学校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查处。
5、《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