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 医疗救助申请
发布日期:2016-03-29 16:04:31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城乡医疗救助
一、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户、城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精减退职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正规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用药清单以及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办理依据
1、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2006年6月23日)。
2、《德兴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德府发[2006]5号,2006年6月9日)。
3、《德兴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五、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93-7528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