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29 10:06:39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我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水平表》(见附件1、2)。
二、本次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2005年版《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补充。各医疗机构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的启动和公示工作。
三、各设区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0年6月5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服务(新增)价格项目收费水平表
2.江西省医疗服务(修订)价格项目收费水平表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点击:http://www.jxdpc.gov.cn/departmentsite/sfc/xzsp/jgsf/201011/t20101110_1459.htm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