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在中国内地离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3-08-10 00:00:00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报社
办理机关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时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派出所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周五下午为学习及整理档案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需法定节假日办理离婚登记,请提前预约)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红底或蓝底免冠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江西居民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注明:当事人所出示证件、证明是外文须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咨询电话:0791—8877396监督电话:0791—6350347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时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派出所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周五下午为学习及整理档案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需法定节假日办理离婚登记,请提前预约)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红底或蓝底免冠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江西居民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注明:当事人所出示证件、证明是外文须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咨询电话:0791—8877396监督电话:0791—63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