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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在中国内地离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3-08-10 00:00:00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报社
    办理机关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时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派出所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周五下午为学习及整理档案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需法定节假日办理离婚登记,请提前预约)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红底或蓝底免冠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江西居民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注明:当事人所出示证件、证明是外文须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咨询电话:0791—8877396监督电话:0791—63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