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6-04-12 15:26:21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办理机关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时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派出所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周五下午为学习及整理档案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需法定节假日办理结婚登记,请提前预约)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江西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当事人所出示证件、证明是外文须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咨询电话:0791—8877396监督电话:0791—6350347
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时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派出所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周五下午为学习及整理档案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需法定节假日办理结婚登记,请提前预约)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在网络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江西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出国人员及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当事人所出示证件、证明是外文须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咨询电话:0791—8877396监督电话:0791—63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