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
发布日期:2016-08-17 09:35:48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德兴市国家税务局 |
许可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
申请材料 |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
许可程序 |
该核准事项由德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
法定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许可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银城中路253号) |
联系电话 |
0793-75858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