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2 14:39:14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德兴市国家税务局 |
许可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
申请材料 |
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生产企业,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经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或《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经贸核发); |
许可程序 |
该核准事项由德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法定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许可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银城中路253号) |
联系电话 |
0793-75858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