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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2 14:39:14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国家税务局

许可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
2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生产企业,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经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或《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经贸核发)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六、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七、法人代表证书、身份证和办税员身份证;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核发);
九、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需提供);
十、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需提供);
十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需提供);
十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十三、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年出口创汇能力,厂址、厂房、设备等企业基本信息)。

许可程序

该核准事项由德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法定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许可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银城中路253号)

联系电话

0793758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