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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发布日期:2017-11-22 14:38:40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国家税务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2
、外部证据: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3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许可程序

该事项由德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科室领导复审,最后由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批文。

法定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许可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市国税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银城中路253号)

联系电话

0793758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