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发布日期:2016-08-15 15:58:32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德兴市文广局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及赣府发[2014]12号 |
许可条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 |
申请材料 |
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南门新区文化艺术中心 |
联系电话 |
0793﹣7518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