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发布日期:2016-08-15 14:51:12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银城中路277号,妇幼保健医院旁) |
许可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9元/对 |
联系电话 |
0793-7522349 |
受理单位 |
德兴市民政局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
许可条件 |
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遗失或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的,原婚姻登记在德兴市办理或现一方常住户口在德兴市。 |
申请材料 |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要递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要递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5、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 |
许可程序 |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