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1:19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乡镇计生办 |
许可依据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夫妻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女方免冠近照两张; (4)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
许可程序 |
(1)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在分娩前,应到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核实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3)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已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后,由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和加盖公章。 (4)对经审批后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章,及时发证,同时应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796-7518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