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经营地发票的申请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6:29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市地税局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 |
许可程序 |
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初审,属地分局(所)税收管理岗负责对相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核实和行政许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县级及以上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县以上地税局分管局领导负责决定许可 |
法定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地税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许可时限 |
如无特殊原因,市地税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地税局(上饶市德兴市朝阳路22号) |
联系电话 |
0793-7518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