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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7:44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文广局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一、承接复制的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二、委托复制加工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三、委托复制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内地销售、传播。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复制企业或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对同一宗复制业务,仅可由合同双方的其中一家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应载明:复制产品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加工贸易企业名称(或复制企业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出境备案海关等。复制企业需办理出口转厂手续的,必须说明并注明办理出口转厂的备案海关。二、申请复制产品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三、委托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复制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四、复制企业与境外客户或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签订的委托复制合同。五、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境外客户订单。六、样品及光盘的印刷面复印件,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七、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证明文件。八、委托企业、复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九、 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印刷品的,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出版物的,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93751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