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许可
发布日期:2016-08-17 09:18:10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
德兴市卫生局 |
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许可条件 |
由市卫生局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卫生局医政股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许可程序 |
(1)医政股于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告知校验的时间,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校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限期改正期间;(3)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许可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工作日 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中路319号 |
联系电话 |
0793-7511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