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2-29 14:58:12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由江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农户。企业在本省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企业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产品具备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
7.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1.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筛选认定,并需运行两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7、8、9、11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8、9、10、11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企业符合上一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1.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3.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4.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信证明;
3.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近两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及利益联结的说明,及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电话);
5.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质量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国土、农业开发办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十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三年。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季报、年报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于监测年份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具体办法是:
1.由省农业厅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2.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将上年度的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等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需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4.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监测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审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5.省级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没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企业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评价不合格的。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10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1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