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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

发布日期:2017-05-30 15:25:00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农业部印发《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作为《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配套规划之一,旨在有序推进“十三五”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日前,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相关负责人,就《规划》进行进一步解读。

问:据了解,本《规划》是农业部首次印发的关于农业执法监管的专项规划,请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农业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目前已颁布农业法律25部、涉农行政法规76部、农业地方性法规1300多部,农业农村发展已总体实现有法可依。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体系。农业执法、渔政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分别达到3万人、3.5万人、10.8万人。总的来说,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执法人才保障条件不断强化,机构设置日趋合理,执法装备设施水平逐步改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等领域的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但与依法治农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执法监管的能力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农业执法监管基础条件与不断增长的农业综合执法需求相比日益不协调,执法能力条件建设投入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已成为加强农业法治建设的主要短板,急需通过规划引导,全力改善农业执法监管设施装备条件,提升各级农业执法监管能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法治环境。

问:《规划》提出了统筹整合的原则,我国农业执法监管主要涉及哪些领域?《规划》是如何对这些领域进行有效整合的?

答: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体系已比较健全,明确赋予了农业部门执法监管义务,涉及种子、植物检疫、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渔政、耕地质量管理、草原监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领域。

《规划》在合理界定现有执法监管职责边界和部、省、市、县各级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围绕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主体职能,聚焦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监督管理和涉案物品处置五个环节,着力构建全域覆盖、重点突出、层级分明、上下衔接、精干高效的陆域农业综合执法、水域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大体系,为提升农业行业监督和执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统筹陆域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内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确定各层级执法监管机构的建设需求和目标,形成各层级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执法格局。统筹整合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不同水域、流域、海域渔业行政执法监管的建设主体和职责任务,实现对近海水域、大江大湖、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全覆盖。

问:按照《规划》的设想,到“十三五”末期,通过加强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总体目标?

答:《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农业执法监管设施条件和仪器装备水平显著改善,农业执法监管布局显著优化,联合执法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农业执法监管能力条件保障体系。

分领域来看,一是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建成一批装备完善、反应快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监管职能整合和执法监管资源集中配置与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执法成本大幅降低,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二是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沿海沿江沿湖和主要流域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渔政行政执法监管实现内陆重点渔业水域的有效监控;海洋渔政船艇覆盖禁渔区线内重点水域,内陆、海洋渔政船实现专用码头停放;全国渔政执法监管指挥调度基本覆盖全国主要渔区;渔业资源调查船需求满足率有效提高。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明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向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高效化、智能化、信息化、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基本形成。

问:围绕建设目标,《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所必须的设施装备建设,针对不同领域执法监管特点,分别明确各层级农业综合执法、渔业行政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标准配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平补齐,确定建设内容,大大增强了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

具体来说,《规划》着重改善农业执法监管的办公条件、车船装备、仪器设备,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陆域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市、县四级陆域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二是加强水域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构建近海和大江大河大湖及边境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部、省、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以及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站。

问:《规划》剑指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效率,那么将达到怎样的预期效益?

答:通过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农业执法资源整合,有效改善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设施装备条件,大幅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效率,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方面,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生产流通环境,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社会效益方面,有利于发挥农业部门监督检查、涉农民事纠纷调处、检验检测等监管职能,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生态效益方面,有利于提升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测能力和执法协调能力,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问:“十三五”期间,将如何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地?

答: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五个手段,保障《规划》有效落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转变行政职能,要把农业执法监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农业执法监管成效纳入任期考核内容,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的推进清除体制性和制度性障碍。二是加大投入力度,拓宽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将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管工作纳入财政支持范畴,明确将农业执法监管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撬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三是推进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特殊执法岗位人员及出海人员的津贴和职称待遇,依托教育培训尽快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四是强化监督监管,确保建设成效,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监管,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五是坚持以建促改,保障执法效率,以项目建设和实施推进农业执法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全过程记录,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