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10:44:07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府字〔2011〕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标准
(一)基本医疗救助
1、发放救助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发放的《医疗救助卡》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发放的《医疗救助卡》由400元提高到800元。救助资金直接拨至定点医院。
2、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由30000元提高到50000元。救助资金直接拨至定点医院。
3、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承担部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9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4、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患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由15000元提高到25000元。
5、城乡低保边缘户患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4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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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和城乡低保边缘户在享受了以上政策后,家庭特别困难且全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支出超过5万元的,可以申请重点救助,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重点救助支付额度由50000元提高到80000元。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因患慢性病需门诊治疗或药房购买药品的,经医保部门审定报销后,Ⅰ类对象可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Ⅱ类对象可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二、新增困难职工大病救助
我市困难职工患大病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申请大病救助,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度为15000元。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上述政策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委有关部门、群众团体、驻市企业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